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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提质增效工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20    来源: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滨江新城,各中心、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仪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滨江新城,各中心、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有效纠正资源要素错配,主动促进资源要素适配,积极提升资源要素优配,为“两聚一高”战略部署提供用地服务保障,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提效工程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7〕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提质增效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实施“五量调节”战略,通过严把新建项目用地准入关、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利用、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和推进闲置土地处置等途径,从纠正错配、促进适配、提升优配等方面综合施策,到2020年,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突破:

  一是着力严把新建项目用地准入关,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益的突破。健全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新建项目土地使用标准,将土地利用效益指标纳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予以约束,切实提升用地项目质量,实现新建项目土地资源配置效益的突破,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二是大力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突破。落实激励政策,释放城镇建设用地利用空间和潜能,实现城镇建设用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的突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7—2020年,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6800亩,每年完成1700亩。

  三是全力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突破。强化监管措施,集中力量消化利用2016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实现已批土地供给效率的突破。2017—2020年,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6000亩,每年完成不低于1250亩。

  四是有力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实现土地资源使用效率的突破。建立预防和发现新机制,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状况调查与监测,持续推进闲置土地的分类处置工作,促进已供土地开发建设,切实提高已供土地利用效率,实现闲置土地发现、预警和处置能力的突破。

  二、主要内容

  (一)着力提高新建项目土地利用效益。

  1、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等,优先安排供地;对列入国家和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供应土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产业政策控制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供地。从土地供应环节有效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2、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依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4年版)》,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设计、建设项目审批、项目用地预审、供地审查、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依据行业用地控制性和定额性指标,综合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尚未发布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依据节地评价结果科学确定用地规模。

  3、实施项目用地综合评审制度。按照《关于开展工业用地绩效评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仪政发〔2014〕59号)要求,建立市工业用地绩效评估考核小组,在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税收产出、资源消耗、技术创新等方面对新建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认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以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二)大力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1、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本意见所指城镇低效用地,重点为低效产业用地,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等也纳入再开发范围。

  2、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途径及配套政策。结合省相关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通过下列途径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1)收购储备。相关镇、园区或滨江新城申请,经市国土局上报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并重新供应。

  (2)实施流转。指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实施再开发,或与相邻多宗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作再开发。

  (3)协议置换。对政府因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通过协议置换方式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将安置地块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异地搬迁的企业。

  (4)“退二进三”。经企业所在地(相关镇、园区或滨江新城)批准,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建设用地对原有建筑通过拆除重建、拆改结合等途径,改变土地用途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但再开发后土地用途为商品住宅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除外。

  (5)增容技改。经市规划部门或经信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增加固定资产投入等方式提升用地效益的存量土地再开发。

  (6)其他。用于公共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再开发,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3、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程序。

  (1)各镇、园区要在工业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参照综合容积率、建筑密度、地均开票销售、地均税收、地均从业人员等指标,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下达的再开发任务,筛选出本地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合理确定再开发范围,上报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2)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召开由市国土、发改、经信、规划等部门组成的全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各镇、园区上报的低效产业用地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低效产业用地认定标准,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3)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依托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监管平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报扬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经信委备案。

  (4)市国土局组织技术单位开展工业用地年度补充更新调查工作,及时更新完善工业用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度调整再开发范围,修改完善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动态管理机制。

  (三)全力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

  1、明确批而未供土地范围。本意见所指批而未供土地,为2008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间依法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截至2017年6月仍未实施供应的土地(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新产生的批而未供土地,市国土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下达消化利用任务。

  2、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力度。针对批而未供土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1)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应纳入年度供地计划,规范供地手续,加快处置力度。

  ①对因规划调整暂时无法供地的,规划部门要尊重历史、考虑实际,对符合上一轮城镇总体规划的地块,在不严重影响产业布局的前提下,帮助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加快土地供应。

  ②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地块,要严格控制储备规模,及时向市场供应,加快储备土地入市进程。

  ③对未落实项目无法供地的,各镇、园区以及滨江新城应加快项目招商力度,加快土地供应。

  ④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由市国土局参照《仪征市农民集中区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工作实施意见》(仪政发〔2017〕59号)文件中补办国有划拨用地相关要求,简化办事流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2)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加快地上房屋拆迁力度和基础设施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

  (四)有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

  1、明确闲置土地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分类处置闲置土地。

  (1)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且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经市政府批准,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按期动工建设满一年的,又不能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开工建设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镇、园区以及滨江新城要主动向市政府报告,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不利因素,促进项目正常施工。因司法查封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各镇、园区以及滨江新城要主动与法院协调处理;因群众信访等事项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各镇、园区以及滨江新城应在保护人民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与市国土、城建、公安、信访等部门沟通,化解矛盾,保证项目正常建设。

  3、构建闲置土地监测监管机制。市国土部门应依托“一张图”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和“慧眼守土”工程,实现“批、供、用”数据实时更新,构建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相结合的完整数据库,提高对闲置土地的发现、预警和处置能力。同时,市国土部门依托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系统,通过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等手段,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把工作重心从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转为加强对土地利用全程监管。

  三、建立考核机制

  (一)考核对象。

  各镇、园区,滨江新城。

  (二)考核内容。

  重点针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前两项设定年度分解任务,闲置土地须今年内全部处置到位(具体详见附表)。

  (三)考核方式。

  市国土局牵头组织对各镇、园区以及滨江新城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量化统计,形成考核结果。

  (四)考核时间。

  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年中通报和年度考核。

  1、年中通报。每年第三季度开始,对各镇、园区以及滨江新城截至第二季度末任务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2、年度考核。每年年初,对各镇、园区以及滨江新城上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应用。

  全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将增加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率考核项,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将安排一定数量的国家计划指标予以奖励,考核年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未完成规模占其任务的比重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四、保障措施

  各镇、园区以及滨江新城在开展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需各部门帮助解决的事项,由市国土部门提请,市政府办牵头,召集市发改、环保、规划、经信等部门定期会办。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市城镇建设用地提质增效工作取得实效。

上一条:关于印发《市政府关于2017年度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全市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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