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滨江新城,各中心、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促进集约用地,加强对新增工业项目用地的准入和监管,切实提高引进工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准入要求
1、项目准入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划内所有新增工业项目(含仓储、物流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用地准入管理。
2、项目产业定位要求。新增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各镇(园区)工业功能区产业发展规划。
3、项目投入产出要求。落户开发区、汽车园、真州镇三大经济板块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20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亩均开票不低于4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落户其它镇(月塘镇除外)工业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对于低投入高产出、设备融资租赁、物流、汽车电子、工业地产等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4、项目用地要求。项目落户需达到《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性指标要求,原则上不得预留土地,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工业投资项目,可适当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实际生产建设分期供地,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低于标准的,不独立供地,通过园区、镇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创业园、使用标准厂房等方式落户。
二、成立组织机构
1、成立准入工作评审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工作评审小组,负责项目准入评审及监管。评审小组由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项目所在镇(园区)为成员单位,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负责日常工作,对全市工业用地项目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2、评审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工业项目能耗,对项目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入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准入后的备案或核准。
(2)市经信委:负责审查项目产业是否符合国家及镇(园区)产业导向和定位,建设周期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引进项目的产业布局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查项目投入产出合理性与可行性。
(3)市商务局:负责核查项目(外资)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情况,项目(外资)投资规模及落实情况。
(4)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会同规划局审查项目所属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就项目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容积率等集约利用土地指标提出意见;在工业项目征地前,对拟申请的项目用地规模进行审核;在项目准入后负责项目征地手续报批,为工业用地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并在出让方案中明确投入产出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对项目用地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
(5)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向评审办提交投资主体依法纳税的数据情况。
(6)项目所在镇(园区):负责受理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的申报,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登记、考察,进行项目用地准入预评和准入申请;负责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协助企业办理申报相关手续;负责督促项目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进行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项目准入审批程序
1、项目征地准入审核程序。拟用地工业项目投资者向项目所在镇(园区)提出项目用地准入申请,所在镇(园区)应严谨把关,对项目建成投产和预期收效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引进项目的质量;所在镇(园区)组织填写《仪征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审核表》(见附件),经镇(园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市评审办,进行征地前的预审工作,市评审办根据镇(园区)上报项目,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集体会办,根据项目产业定位、相关指标,审核是否符合工业用地准入条件,核定用地规模,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征地手续。
2、项目供地准入审核程序。市国土局根据市评审办审批意见,在出让方案中明确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别、投入产出等要求,在工业用地供地过程中,未获得市评审办批准准入的项目用地,规划部门不得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不得组织工业土地招拍挂工作。
3、项目供地优惠政策程序。享受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参照《仪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试行)》(仪政发〔2017〕91号)文件要求办理,原则上为列入省、扬州市重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带动性强、贡献度高的项目用地,可以在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30%的价格优惠。
4、项目投入产出约定程序。
(1)签订投资建设协议。所在镇(园区)应与工业项目投资者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协议内容要对项目选址范围、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固定资产、产品类型、预计产量、预计税收等做出约定,重点是将税收要求作为主要指标;对项目竣工投产后未达到协议约定指标要求的,用地单位每年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所在镇(园区)自行确定;对连续3年未达协议约定的投入产出要求也未缴纳违约金的用地单位,在协议中应明确有权对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按原价回购处置,以及对地上已建房产回购补偿方式进行约定。协议可单独签订,也可以在项目招商协议中将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主要条款。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竞得结果和镇(园区)提供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在出让合同中注明项目的竣工投产期限,以及投资强度、注册资金、税收产出等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以及对未达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要求,需要回购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明确按原价回购处置。
四、项目批后跟踪监管
1、项目履约管理。
(1)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工业项目投资者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要按5000元/亩的标准向所在镇(园区)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参照《仪征市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履约保证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仪政办发〔2016〕90号)执行。
(2)实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制度。工业项目用地投资者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及竣工。若违反合同约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国土局依法按照《仪征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暂行办法》(仪政规〔2014〕5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2、日常巡查监管。项目所在镇(园区)要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土地受让人按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市评审办不定期对项目所在镇(园区)的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情况、建设进度、投入产出情况等进行抽检、督查,对项目准入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3、项目验收管理。市评审办在项目投产后3年期间,每年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设、税收产出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书。对综合验收未达标的,市评审办出具整改处理意见,限期整改,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验收,经整改,项目验收仍不达标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五、健全监督与考核制度
项目所在镇(园区)要按季度向市评审办报送本季度项目用地准入评价情况、各项目动工建设情况、产出情况等,市评审办将相关信息汇总上报市政府,市评审办每年年底对当年项目所在镇(园区)用地情况和项目用地准入评价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引进项目严重不实、进展不力、税收远低于合同约定要求的,市政府将追究项目所在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最终形成检查考核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印发通报,并与政府工作考核进行挂钩奖惩。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