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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 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1    来源:仪征经济开发区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滨江新城,各中心,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仪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做优做强,根据国务院、省和扬州关于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政策配套体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合力、政策驱动的原则,鼓励工业、服务业、农业、建筑业等各类企业,加快企业改制,创造条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各类证券市场上市挂牌,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力量,促进企业资源优化整合与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打造资本市场的仪征企业品牌。力争通过3年时间努力,即到2020年底,新增上市公司2家、新三板挂牌公司3家,新增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股份公司9家,确保我市完成《扬州市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目标。

  二、强化后备企业梯队建设

  第一条 各园区、镇对辖区内达到一定规模、具备一定潜力的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梳理、登记,建立源头企业库;市上市办(金融办)对源头企业进行汇总并从中筛选后,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2018-2020年,全市每年动态保持后备企业10家以上,其中,经济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各2家以上,枣林湾旅游度假区、各镇1家以上。

  第二条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分为上市挂牌重点后备企业、后备企业两个层次。重点后备企业是指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企业。后备企业是指具有挂牌意愿,基本符合上市挂牌条件,一年内拟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企业。重点后备企业须将上市挂牌方案计划、中介机构签署协议、首期费用支付证明等相关材料报上市办备案。

  第三条 各园区、镇要瞄准企业上市挂牌,将企业改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制定计划分批次、分年度推进企业股改,进行重点培育。从2018年开始,每年都要从辖区内企业中排定新增股改对象,落实股改序时,提高股改质量,完成股改任务。对新签约落户的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企业,能直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引导其直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予以登记、储备。

  三、政策引导和扶持

  经过认定的上市挂牌重点后备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 企业在处理历史沿革问题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有项目审批备案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项目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及时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企业采取有关补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及时给予办理;若企业现状与规划、环保、国土等存在一定矛盾的,可专题研究,经市政府同意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企业涉及全员参保和住房公积金,可按本市最低缴费系数执行。

  第六条 企业向省、扬州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证监会、股转系统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访谈证明和无违法证明手续等方面,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第七条 对于企业在报告期内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各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主动服务,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力保不误企业上市挂牌进程。

  (二)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第八条 企业在同一控制人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由于股权、不动产评估增值或不动产过户、设备补入账等原因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贡献的,视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 个人将经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企业,以及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视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增值,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视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在并购重组和改制过程中,办理不动产、车船转让或过户等各项地方性规费,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原则上只收工本费,尽快办理。

  第十二条 为缓解企业因股改等缴纳税收造成的资金压力,按照企业因上市挂牌事项实际到账的贷款额,经确认后给予基准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三)加大企业上市挂牌、资本运作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第十三条 2018—2020年,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的资金补贴;对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补贴,挂牌后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再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对经过规范股改程序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按照工作推进情况,分4个阶段给予补贴,其中: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补贴;通过辅导验收,给予100万元补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给予150万元补贴;成功上市后给予剩余部分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引进创投和PE、做市交易、定向增发、发行债券、股权质押等途径开展资本运作,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第十六条 上市、新三板挂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施直接融资,且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由市政府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12号)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以上补贴和奖励包括扬州市政府政策要求我市承担部分。上市挂牌补贴和奖励由符合奖励对象向上市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附件,由上市办牵头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在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兑现。

  (四)鼓励设立和引进创投股投基金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行业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参与企业上市挂牌,直接投资项目。在我市新设立的基金,经扬州市级以上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可申请2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以上申请应在完成对我市企业的首笔投资业务后提出。

  第十九条 企业与各类投资基金建立战略合作并成功融资的,根据到账资金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拟上市挂牌企业为优化股权结构引进的PE不予奖励)。

  (五)实施要素保障倾斜

  第二十条 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主营业务扩大或产业转型升级的,各园区、镇和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等要素,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各银行、工业担保公司优先给予上市挂牌公司信贷和担保支持。

  四、相关制约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立项建设,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本市外进行投资的,应履行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如违反,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所有财政补贴和奖励,并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规费。

  第二十二条 上市挂牌企业的原始股东,其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其收益应税款项须在本地缴纳。如违反,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财政补贴和奖励,并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规费。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注册的投资机构(基金)所持有的上市挂牌企业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须在本地缴纳。如违反,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财政补贴和奖励,并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规费。

  第二十四条 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及奖励仅限于总部及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申请补贴和奖励及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五、工作保障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上市办负责市企业上市挂牌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上市的培育推荐、改制和报会工作,加强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园区、镇、相关部门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工作班子,落实责任部门、专项经费、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引导、配套政策、企业储备推荐、扶持培育等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辖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协调推进机制,由上市办召集相关部门,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权证过户、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监、消防、税务、社保、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等问题研究解决。发改、经信、国资、人社、规划、国土、环保、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需办理的变更手续、证明性材料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园区、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坚持服务第一责任,围绕企业上市挂牌,想办法、解难题、敢担当,精心做好宣传、培育和服务等各项工作。各条线在园区、镇目标考核、相关部门绩效考核中,要较大幅度提高分值占比,优化、细化考核机制。政府办、上市办要加强跟踪督查。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所属园区、镇配套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同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且项目投资在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省、扬州出台的对于上市企业出台的优惠政策本意见没有涵盖的,同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招商、扶持政策相重叠的,企业可就高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原《仪征市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意见》(仪政发〔2008〕139号)、《关于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实施意见》(仪政发〔2014〕71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征市进一步优化 电力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仪征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三年 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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