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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工智能算力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扬州市人工智能算力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3日

  扬州市人工智能算力券实施意见(试行)

  为积极响应国家算力一体化战略布局,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数字扬州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办发〔2023〕17号)和《关于落实数据基础制度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更大力度招引数字经济头部企业,更大力度支持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扬州市人工智能算力券(以下简称算力券)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数据局实施的,用于激励支持算力需求主体购买智能算力资源服务的政策工具。市数据局按照“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按需使用、据实结算”的原则,做好算力券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支持内容

  (一)算力需求方为全市“613”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和在扬从事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科研院所。平台服务方为基于运河城市算力平台实施算力券的运营服务和技术支撑单位。算力供给方应为独立法人,并将其可提供服务的算力资源接入运河城市算力平台。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平台服务方租用非关联方的智能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和应用,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自动驾驶等行业运用,科研试验验证及新技术研究等应用。

  (三)算力需求方通过平台购买使用智能算力资源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智能算力费用30%的给予支持。

  三、组织实施

  (四)市数据局负责制定算力券实施细则,具体组织算力券的发放与兑现等工作。

  (五)平台服务方承担算力券的宣传推广、协调服务、资源接入等工作,负责做好智能算力服务订购、算力券核销等相关技术工作。

  (六)算力需求方凭已签订的算力服务合同获取算力券,在完成与算力供给方的结算后,凭借发票、费用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明资料申请兑付算力补贴。

  (七)算力券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使用的算力券将自动作废。给予同一主体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同一合同仅能申领一次算力券且不低于1万元。

  四、相关要求

  (八)算力券仅限于算力需求方申领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质押、出借等,与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相关智能算力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九)算力供给方、平台服务方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稳定、持续、优质的服务。

  (十)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开展算力券实施情况评价评估,根据实施效果对支持对象、标准、流程等进行优化调整。

  (十一)算力券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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