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滨江新城,各中心,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仪征市企业用才奖补实施办法(试行)》、《仪征市“名校优生”和“凤还巢”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仪征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仪征市组建“名师工作室”实施办法(试行)》、《仪征市“乡土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仪征市“引才伯乐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仪征市企业用才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企业聚才环境,激发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以人才集聚加快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聚力创新实施“凤来仪”人才集聚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仪委发〔2018〕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补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开票纳税、正常经营且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房地产等企业除外,安全、环保等问题突出的企业除外,低效产业用地重点处置对象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计划”、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仪征市“凤来仪”计划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2.省“科技企业家”“产业教授”“333 工程”培养对象、乡土人才“三带” 名人或能手等创办的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
4.规模以上企业、上市企业;
5.经认定的扬州市级以上重大项目;
6.其他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总部企业、“三室”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企业高薪引进的人才是指2018年6月1日以后从仪征市外新引进的以下各类人才:
1. 全职引进的研发、管理类高层次人才(含技能大师、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等),且符合下列条件:(1)年度计税薪酬30万元以上;(2)在我市缴纳社保(外籍人才除外),签订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引进协议;(3)在研发、管理等关键岗位工作;(4)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2. 柔性引进的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1)年度计税薪酬20万元以上;(2)签订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引进协议;(3)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
3. 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的进站博士,且符合下列条件:(1)办理完成进站手续;(2)已正常开展课题研究。
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之间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且能继续在仪工作3年以上的,经认定,可视同新引进人才享受奖补,补贴从2018年6月1日起算。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根据人才在企业从事新产品开发、帮助企业提升效益等实效情况,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此项补贴累计最高30万元。
第五条 对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根据省“双创计划”、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等项目评审结果,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15%、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此项补贴累计最高10万元。
第六条 对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的进站博士,每引进一名博士,给予企业5万元科研补助。
第七条 引进的同一名人才,若同时符合本办法中不同类型的奖补,或在我市申报获批各级引才计划资助,我市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用才奖补须在人才引进满一年后的当年度提出首次申请。每年年底集中组织申报一次,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仪征市企业用才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和社保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引进协议复印件,当年度工资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证明等;
4.引进人才在企业取得的工作实效证明(如:专利申请、参与项目、获得表彰奖励等)。
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间引进人才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首次申请。
第九条 各园区、镇负责所在辖区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市人社局负责申报受理,并会同市人才办、经信委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以一定形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有关经费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企业和人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商人才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仪征市鼓励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仪委办〔2014〕77号)停止执行。
仪征市“名校优生”和“凤还巢”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名校优生”和“凤还巢”引进力度,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聚力创新实施“凤来仪”人才集聚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仪委发〔2018〕26号)和扬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校优生”和“凤还巢”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社局、房管局、人才办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名校优生”和“凤还巢”相关津补贴每年年底集中组织申报一次。
第二章 “名校优生”申报条件和津补贴标准
第四条 “名校优生”津补贴适用的用人单位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开票纳税、正常经营且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房地产等企业除外,安全、环保等问题突出的企业除外,低效产业用地重点处置对象除外);我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文化旅游、城市规划、金融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含指定民营医院、学校)。
第五条 申报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当年度全职引进到我市工作(含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对全职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名校优生(含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综合补贴分为生活津贴和租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和3000元租房补贴。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大学(学科)本科毕业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和1000元租房补贴。
(3)经认定的紧缺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和紧缺工种的技师(预备技师),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津贴和500元租房补贴。
服务农业主导产业一线的紧缺农艺、农技等专业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生,经认定,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津贴和500元租房补贴。
(4)其他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
对引进到我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城市规划、文化旅游、金融等事业单位(含指定民营医院、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上述(1)、(2)类人才,生活津贴和租房补贴按到企业工作同类人才的50%发放。
第七条 对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外本科及以上人才参照执行。
第三章 “凤还巢”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八条 “凤还巢”奖补适用的企业同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
第九条 申报对象为符合“名校优生”申报条件的仪征籍(高考学籍为仪征)的毕业生。
第十条 经市人社局备案,首次回仪全职到企业工作(含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满一年后,按博士、硕士和“双一流”大学(学科)本科毕业生,在享受“名校优生”津补贴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名校优生”需求。各单位年初结合自身引进高校毕业生计划,填写当年度需求信息表,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筛选审核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名校优生”津补贴、“凤还巢”奖励的依据。
第十二条 引进名校优生,各单位须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前到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市人社局、房管局会同市人才办于每年年底发布申报通知,各园区、镇和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申报时须提供申报表、劳动合同、个人银行卡号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与审核。
生活津贴和租房补贴由用人单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各园区、镇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复核,市人社局会同房管局、人才办等审批确认。
“凤还巢”奖励由市人社局结合“名校优生”津补贴审核工作,提出奖励方案,市人社局、人才办审批确认。
第十五条 公示与发放。市人社局将拟发放“名校优生”津补贴、“凤还巢”奖励人员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同时用人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核定标准发放津贴奖励。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名校优生”津补贴、“凤还巢”奖励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享受津补贴期间在仪征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新用人单位应在录用后一个月内报市人社局备案,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第十八条 在我市申报获批各级引才计划资助的,我市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人才和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津补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商房管局、人才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仪征市引进优秀人才津贴实施细则》(仪人社〔2013〕91号)停止执行。2018年6月1日前,享受优秀人才津补贴且仍在3年期限内的,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津补贴标准。
仪征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安居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聚力创新实施“凤来仪”人才集聚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仪委发〔2018〕26号)和扬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市人才办、房管局、人社局、经信委、财政局、民政局、不动产登记局等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审议相关事项。市房管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开票纳税、正常经营且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房地产等企业除外,安全、环保等问题突出的企业除外,低效产业用地重点处置对象除外);我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文化旅游、城建规划、金融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含指定民营医院、学校)。
用人单位为企业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计划”、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仪征市“凤来仪”计划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2.省“科技企业家”“产业教授”“333 工程”培养对象、乡土人才“三带” 名人或能手等创办的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
4.规模以上企业、上市企业;
5.经认定的扬州市级以上重大项目;
6.其他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总部企业、“三室”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补贴对象为:2018年6月1日后,上述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的各类人才;或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来仪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且为创办企业主要负责人,本人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
人才来仪时间以创办企业注册时间或人才缴纳社保时间为准(海外人才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
第五条 补贴方式分为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在仪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自来仪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未享受过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第六条 人才租房和购房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事业单位(含指定民营医院、学校)引进的第2—7类人才按到企业工作同类人才的50%发放。
第七条 同一名人才符合多个类别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由其中一方享受补贴,另一方不享受。
第八条 2018年6月1日前在我市全职工作或创业的第2—7类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视同新引进人才享受购房补贴。
第九条 对大学毕业不满5年、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新就业人员,可按当年《仪征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享受相关公租房政策。
第十条 符合条件人才可按相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园区、镇等积极筹建专家楼、人才公寓,优化人才居住条件,实现人才“拎包入住”。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
第三章 申请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租房补贴一般每年底组织一次集中申请受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园区、镇或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园区、镇或主管部门集中报至市房管局(6—8类人才按“名校优生”计划受理程序,报市人社局)。申请材料包括:
(1)《仪征市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3)在岗证明:申请人聘用合同、当年度工资银行流水等;
(4)租房证明:当年度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证明等。
2. 市房管局牵头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工作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的补贴对象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认,市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申请受理,人才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得二手房不动产证一年内提出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园区、镇或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园区、镇或主管部门集中报至市房管局。申请材料包括:
(1)《仪征市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3)在岗证明:申请人聘用合同、当年度工资银行流水等;
(4)购房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不动产证、房款足额支付的购房发票等。
2.市房管局牵头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工作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的补贴对象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认。
3.市房管局与用人单位、补贴对象签订《仪征市人才购房补贴三方协议》,市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用补贴所租或所购房屋仅用于本人及其家属居住,不可转租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商品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在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后,所购房屋方可交易。补贴对象未满相应年限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人才须及时报市人才办和房管局备案。经审核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已发放的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仪征市人才购房补贴三方协议》负责追回。人才退还购房补贴后,用补贴所购房屋方可交易。
第十七条 市房管局、不动产登记局建立“人才住房”信息库,对领取购房补贴的房产加注“人才房”信息并加强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和用人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补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商人才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仪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仪委办〔2014〕77号)停止执行。2018年6月1日前,享受租房补贴且仍在3年期限内的,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租房补贴标准;已经购房的,须在2019年6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按原政策标准享受购房补贴,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仪征市组建“名师工作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青年人才传承培养,放大名师效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聚力创新实施“凤来仪”人才集聚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仪委发〔2018〕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师工作室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建方式
第三条 名师工作室一般由1名领衔专家和5-15名成员组成,组成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养,爱国爱党、遵纪守法,其中:
1.领衔专家:负责名师工作室总体筹建、教学指导和日常管理等,一般由我市行业内声誉较高的专家担任,身体健康,业务精湛,成果显著,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和组织协调能力,同行普遍认可。
2.成员:主要参与名师工作室课题攻关、学习培训等,一般由我市各领域业务水平较高、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人才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优先从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中选拔。
有条的名师工作室可自行聘请若干名指导专家,一般由市内外知名专家担任,主要参与教学指导等。
第四条 名师工作室组建遵循公平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名师工作室组建通知,确定组建名额。
2.制定方案。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行业名师工作室总体组建方案,确定相关遴选条件和程序,报市人才办审核通过后实施。
3.组建申报。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广泛开展摸排发动,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领衔人才组建名师工作室,制定报送组建计划书,并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部门初审。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组织评审,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形成推荐意见,报市人才办。
5.审定挂牌。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后,以一定形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并以领衔人所在单位为基地挂牌运行。
第五条 名师工作室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课题研究。以领衔专家专业领域为基础,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力求在申报新专利或工法、发表专业论文、获得行业表彰等方面取得相应成果。
2.举办学习研讨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名师讲座、主题论坛、沙龙研讨、外出考察等活动,促进本行业人才交流提升。
3.加快人才培养传承。根据本行业人才队伍现状和名师工作室组成情况,制定成员培养规划,加快中青年人才成长,在人才项目入选、人员职称晋升、个人荣誉表彰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4.组织惠民服务行动。积极发挥名师工作室专家特长,创新形式,开展一批送教、送医、送文化、送科技到基层的活动,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研究成果。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六条 名师工作室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管理期内每年给予4万元工作经费,授牌后拨付第一年工作经费,年度考核合格后拨付下一年工作经费。管理期结束时考核合格的,符合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批次名师工作室管理。管理期内,名师工作室晋升为扬州市名师工作室的,工作经费、考核管理等按扬州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名师工作室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会务活动、外出考察、书籍资料、外聘专家授课、领衔专家津贴等,按实报销使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年度工作经费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领衔专家可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名师工作室成员或指导专家调整补充方案,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才办备案后实施。领衔专家出现离开我市等不能继续工作情况时,由主管部门在成员中提出合适人选暂行代理,待年度考核时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九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名师工作室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并在工作场所、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定期开展交流互动、培训讲座等活动,积极宣传各项成果,营造优良的工作氛围。
第十条 领衔专家和所在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对名师工作室予以调整或取消,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需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人选条件、组建程序、考核标准、经费管理措施等,形成工作细则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仪征市“乡土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服务乡村振兴,积极发掘和培养各领域乡土人才,打造一支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的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聚力创新实施“凤来仪”人才集聚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仪委发〔2018〕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土人才培育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人社局、农委、文广新局等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土人才是指我市农业农技、乡土文化、传统技艺等领域,在农村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研发、技术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方面工作的能工巧匠、民间艺人、致富带头人等。
第四条 定期遴选评比一批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名师名家、能人巧匠等,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注重将创办致富项目、带领群众致富的村组干部优先纳入乡土人才培育计划培养。遴选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遴选通知,明确遴选范围和条件等。
2.申报受理。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
3.初审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进行初审,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报市人才办。
4.评审公示。市人才办、人社局等部门共同组织综合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后,以一定形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并发放奖励。
第五条 对掌握一定技能技艺、具备推广传承条件的乡土人才,由主管部门推荐纳入市“名师工作室”组建范围,每年给予4万元工作经费。
第六条 鼓励各类人才下乡、回乡发展,结合基层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吸引更多人才投身基层。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给予市“凤来仪”“名校优生”“凤还巢”计划等政策支持。
第七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镇分类建立乡土人才信息库,根据行业特点,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技能大赛等活动,培树先进典型,优先给予各类奖励表彰和政治荣誉,积极为乡土人才技术推广、项目发展等创造良好条件。注重在乡土人才中发展党员,择优纳入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库,实行跟踪培养,及时选拔担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乡土人才培育计划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围绕选拔培养、管理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形成工作细则,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仪征市“引才伯乐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招才引智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聚力创新实施“凤来仪”人才集聚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仪委发〔2018〕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为:在引荐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协会)、投资机构等或个人。
第三条 新引荐高层次人才落户(落户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新引荐高层次创业人才:
1.创办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或设备投入的2‰—3‰给予奖励。
2.创业人才在我市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给予30万元奖励。
3.创业人才或其领衔的团队在我市推荐入选省“双创人才”或“双创团队”,给予5万元奖励。
4.创业人才或其领衔的团队在我市推荐入选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顶尖人才或创业团队,给予3万元奖励。
引荐人是投资机构的,且投资机构在创业项目中的现金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自项目迁入之日起,3年内根据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给予投资机构和迁入项目奖励,其中给予投资机构的奖励不少于30%。
(二)新引荐高层次创新人才:
1.创新人才在我市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给予15万元奖励。
2.创新人才或其领衔的团队在我市推荐入选省“双创人才”或“双创团队”,给予5万元奖励。
3.创新人才或其领衔的团队在我市推荐入选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 顶尖人才或创新团队,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兑现程序
第四条 引荐人才的奖励,按照事前备案、奖励申请、审核认定、公示拨付等程序进行。
1.事前备案。引荐人向我市推荐人才时,应填写《引荐人才项目事前备案表》,报市人才办备案。
2.奖励申请。引荐人在引进人才入选人才计划后,填写《“引才伯乐奖”申请表》,经所在园区、镇初审后报市人才办,申请表需引荐人、引进人才双方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认定。市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公示拨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通过后,以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条 引荐人才的奖励分两期拨付,在入选人才计划后拨付50%,人才项目通过所入选人才计划的中期考核后拨付剩余50%。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和设备投入奖励的,在项目开工建设、实现固定资产投资或设备投入达50%后,拨付50%;项目完成全部投入并竣工投产实现开票后,拨付剩余的50%。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引荐同一名人才或同一个项目,符合不同奖励标准或符合我市其他相关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有多个引荐人或投资机构的,以主要引荐人或主要投资机构申报,奖励资金由主要引荐人或主要投资机构根据实际贡献情况分配。
第七条 有关经费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引荐人、人才和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